如何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情节的严重程度

发布时间:2023-08-29 03:14:50 来源: 法务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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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

如何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情节的严重程度

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五条

对定罪量刑的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,“非法获取、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,被他人用于犯罪的;非法获取、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、通信内容、征信信息、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;非法获取、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、通信记录、健康生理信息、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;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。

二、

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

找法网提醒您,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有:

1.主体要件:主体是一般主体;

2.主观要件: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;

3.客体要件: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相关公民信息管理制度;

4.客观要件: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。

三、

个人信息被侵权的归责原则

公务机关以数据自动处理技术实施的信息侵权,应适用无过错责任;采用自动化处理系统的非公务机关,其信息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;未采用自动数据处理系统的数据处理者,其信息侵权应适用一般过错原则。数据处理者还可能作为网络服务商承担间接侵权责任,如依据避风港原则,网络平台最终被认定负有侵权责任,则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。在复数控制人采用大数据技术的场合,应确立因果关系推定规则。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建立之前,可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。

侵害个人信息但尚未造成损害时,可适用预防性侵权责任。在复数侵权人的责任形态上,应在过失帮助侵权、共同过失侵权以及不确定因果关系等场合下新增连带责任,将安保义务及其被违反导致的补充责任扩张,以适用于作为虚拟场所管理人的数据存储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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